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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必重罚!

横山检察 横山检察
2024-10-28






一、案情回顾





2022年5月13日,刘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江苏省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刘某某在矫正期间内,又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查获。横山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等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随即依法纠正社区矫正机构监管教育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并向人民法院建议对刘某某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最终,刘某某被横山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二、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三、检察官说法





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事执行活动,但刘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却无视监管规定,且涉嫌新的犯罪,情节严重,已不适宜继续社区矫正,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制裁,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检察官提醒





法律是威严而不可侵犯的,任何试图跨越法律法规红线的行为,都将受到应有的处罚。社区矫正对象虽无高墙束缚,但绝不可触碰无形的红线。社区矫正对象应珍惜监外服刑的机会,主动学法遵法守法,积极接受社区矫正,一旦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必然会为自己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付出惨痛的代价。

文字:雷佳霖

编 辑:周彩云   校 对:刘 欢   审 核:杨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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